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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旅客须知:第九章客票变更http://tour.sina.com.cn 2008年08月13日14:41 新浪旅游
第九章 客票变更 第三十五条 非自愿变更 由于本条件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的原因之一者,承运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按本条件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自愿改变舱位等级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承运人的规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予以办理,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 第三十七条 自愿改变航班、日期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承运人规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予以办理,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 第三十八条 改变承运人及签转 (一)旅客非自愿改变承运人,按本条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二)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承运人可予以签转: 1、旅客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 2、旅客的客票未改变过航班、日期; 3、所签转的承运人与原承运人有票证结算关系且所签转的承运人航班有相应座位等级可利用。 (三)凡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一律按本条件第四十四条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四)承运人销售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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