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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旅客须知:第十八章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http://tour.sina.com.cn 2008年08月13日14:41 新浪旅游
第十八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第九十八条 损失责任 (一)承运人应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损失承担责任。承运人为其他承运人航线上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只作为该其他承运人的代理人。尽管如此,旅客享有对其托运行李向第一或最后承运人诉讼的权利。 (二)承运人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应不超过经证明损失的数额。承运人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在运输中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对本人形成危害和危险,由此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伤、残废或死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五)承运人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并有利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承运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承运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第九十九条 赔偿限额 承运人对每名旅客死亡、受伤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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