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7月1日起,日本开始向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等免除签证地区)公民,发放“个人旅游签证”。在2010年7月1日,日本政府进一步放宽个人旅游签证的签发基准,让全国公民皆能申请自由行。
由于近年来中国赴日旅游人数不断增加,希望可以选择更加多样的旅游产品的呼声越来越高,日本决定以中国游客为对象,开始实施可以更少人数、自由观光的“个人旅游签证”制度。与团队旅游不同,个人旅游不需要有导游同行,可以自己决定旅游目的地与下榻酒店,但非旅游目的(商务、探亲访友等)的赴日人员不属于该签证发放对象。
个人旅游签证持有人的日本停留期限为不包括抵达日,15日以内。另外,在个人旅游签证开始的同时,废除家庭旅游制度。
有意申请个人旅游签证者,请通过全国的日本驻华使馆、领事馆(北京日本驻华大使馆、驻上海总领事馆、驻广州总领事馆、驻沈阳总领事馆、驻重庆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事处及驻青岛总领事馆)指定的旅行社或签证申请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不通过旅行社或签证申请代理机构而直接申请,将不获大使馆、领事馆受理。
上述使馆、领事馆管辖范围内的全国公民及其家属(三亲等内)可以进行申请。参加人数没有限制,具体规定请向指定旅行社问询。另外,申请个人旅游签证时,需要通过指定旅行社或签证申请代理机构预订往返机票及赴日期间下榻的酒店。
原则上,如果签证申请人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符合要求即予以发给签证。
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回国或居住国的再入境权利及资格。
提出的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
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停留时间。
申请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的任何一项。
请注意根据您的护照的类型、访问日本的目的、逗留时间等,手续和所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另外、本馆的签证手续原则上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
来源: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官网、日本国家旅游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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