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保障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在石家庄刚刚结束的第八届全国旅游质监会上,出台了《旅行社服务组团合同示范文本》,也就是格式化旅游合同,其中包括《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三份合同文本。目前合同文本已经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最终确定,今年年底之前将作为全国首个统一旅游合同范本发布实施。
对于即将在年底发布实施《旅行社服务组团合同示范文本》,市旅游质监所所长邢文海表示:这份合同的实施将成为一个标杆,统一标准,消除以往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最大限度的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违约:
初定旅行社违约底线
旅游过程中,常会出现旅游质量问题,如没有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团、要不就是旅行社临时取消组团计划等等,这些都让游客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在游客与旅行社商议解决问题的时候,游客总是处于弱者,他们对旅游出现的问题,也是不大清楚,而旅行社往往就随意赔付了旅游者。这样以来使得旅游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合同首次对旅行社违约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第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合同还对于出发前不同时段内旅行社、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赔付,均做出具体数额约定,避免了此前因合同约定不具体而出现双方争执不下的局面。此外,对于拼、转团作出了规定,拼、转团必须书面告知。旅行社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方可转团,而拼团也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采用拼团的方式出团旅游。制定出这样的规定,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购物:
买到伪劣商品旅行社先行赔付
近来年,当我们一提起旅游,就不由来的想起了购物。由于旅游购物所导致的旅游纠纷,如买到假冒商品,无法退换的事件层出不穷。
在《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对旅行社和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明确认定,其中对消费者意见最大的旅游购物明确规定: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为了督促旅行社尽快帮助游客解决购物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合同中明确限定了游客在90天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先由旅行社赔付。另外,合同还明确规定,行程中也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与此同时,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出境游:
首设急救保障卡
旅游者在出境游时,经常会有出境游客突发紧急状况,由于语言不通、地势不熟等等原因,游客和导游失去联系或者不能正常交流,给游客的安全造成伤害。比如出境游客突然在游览某处景点时突发心脏病,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游客已经身体虚弱,语言不通,这种紧急的时刻,游客的安全保障成了问题。
《出境旅游组团合同》中组团社的义务包括:“应当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急救保障卡又被称为安全保障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现在,随着我国出境游客越来越多,可能在国外遭遇车祸急需抢救、输血等紧急情况,也随着增高。对于中英文对照的急救卡标识着游客的姓名、联系方式、药物过敏等内容,便于抢救治疗。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组团社还可向旅游者提示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石家庄是河北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近代城市化的起点——偶然的机遇历史的选择。据有关史料分析,石家庄村创于明朝初年,原是正定卫的军屯和官庄。直到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废除卫所军屯制石家庄才成为隶属正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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