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成被告
镇政府以“擅自转让”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合同签订后,彩虹桥旅游公司领取了婺源旅游公司支付的资产转让款600万元,可4月份他们突然得知镇政府以“彩虹桥旅游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承租的有期限的经营权转卖,严重损害镇政府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随后,其一笔220万元的转让款被冻结。
婺源旅游公司财务总监毛斌告诉记者,他接到法院下达冻结财产协助执行通知单时也是非常意外。
4月28日,清华镇政府向法院递交诉状。诉状称,彩虹桥旅游公司将820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他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并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还有13年计114万元没有支付,同时50%的固定资产也没有返还给原告142万元,因此,要求总返还256万元。不过,在开庭时,镇政府变更了诉讼请求,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14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此,王春来表示,既然合同已转让给他人,要求支付未来的租金肯定没有依据,“所以开庭时,镇政府选择了撤回此项的诉讼请求,同样道理,景区内固定资产仍然在景区,没有被移动,合同约定要到2030年,镇政府才拥有50%固定资产,现在主张权利不是太早了吗?”他显得不能理解。
彩虹桥旅游公司代理律师在答辩状中称,原告主张的50%固定资产的权利不是现实的债权,原告要获得该项权益要转为现实的权利必须满足其生效的条件,即“租赁期满”,租赁期未满,原告主张该项权利完全站不住脚。
谈到这起官司,王春来有两点疑惑:一是当初镇政府极力促成两公司转让景区,可在申请冻结财产时,用了“擅自转让”这个词。记者在法院判决书中看到这样的描述:“2008年初,原告出面做被告工作时,多次动员被告将景区经营权和资产转让给婺源旅游公司”;二是转让时已是闹得满城风雨,众人皆知,为何当时镇政府不主张权益呢?
据此,王春来认为:“在整个事件中镇政府设了一个圈套,搞得我们很被动。”
一审判决
彩虹桥旅游公司返还镇政府142万元
10月31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虽然租赁期未届满,但由于被告在承租期限内将原告的彩虹桥景区租赁经营权和相关资产转让出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已名存实亡,应予以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被告已得到的固定资产转让款285万元中应支付原告50%的固定资产142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樊鹏仁不能理解。“退一万步说,即使要返还固定资产,其资产额也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评估啊,285万元的固定资产,是我们与婺源旅游公司在转让合同中为方便操作随意列支的数额,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评估,怎么能以此为依据呢?”
日前,彩虹桥旅游公司不服判决,已上诉至上饶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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