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局:胁迫游客购物最高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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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 四川省 | 成都晚报 微博 | 2009年06月02日13:45

  记者昨日(1日)从省旅游局获悉,通过前期的广泛征求意见,《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昨日下发到各市州,我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及其实施办法同时正式发布执行。

  欺骗游客购物 旅行社、导游均受罚 根据《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行社擅自拼团 最高罚两万元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单方面转、并旅游团,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实施标准还强调,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兜售物品 至少罚1000元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行为的,将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记者 陈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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