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行社条例》解读:旅游新规五大亮点“护”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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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4月24日09:20

  又近“五一”假期,人们出游的热情再度高涨。然而,擅改行程、强制购物、层层拼团……诸如此类的问题,近年来在旅游市场上屡禁不绝,伤了不少游客的心。

  今年5月1日,新《旅行社条例》即将实施。这部新规有哪些亮点?在保护游客权益方面推出了什么新举措?本版聚焦这部新规,为读者释疑解惑。

  亮点一

  旅行社报价,严禁“掺水”

  “境外游3天600多元”、“黄金周出游零团费”、 “550元海南双飞5日游”……为争取游客,赚得利润,就在不久前,国内一些旅行社还常常以超低报价吸引公众眼球。

  春节期间徐小姐从上海到深圳参加朋友的婚礼,顺便想去海南玩上几天。在深圳,海南游的广告随处可见,价格低得让人心动。其中,一家商务中心推出的海南五日游最便宜的报价只要几百元钱。 冲着便宜,徐小姐毫不犹豫地报了名。然而,去了之后,徐小姐万分懊悔:“所到景点都是走马观花,玩得一点也不尽兴,吃得也很差,购物却花去了一半的时间。”

  说法:针对此类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严禁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如果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处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亮点二

  擅改行程,最高可罚50万

  钱先生去年五一节期间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韶关游,行程表和报名单上均注明是“韶关丹霞山、南华寺、九龙十八滩三天团”。但在实际行程中,旅行社却在没有任何解释和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漂流地点,结果原本说好的“60公里4小时漂流”变成了“10公里1小时漂流”,这让参加旅游的钱先生大为扫兴。

  无独有偶,去年国庆黄金周期间,某旅行社在收取了费用后,组织王小姐等人到北京旅游。按照行程计划,到达北京的第二天游长城,但导游未与王小姐等游客协商就擅自将游长城的行程改为去北京游乐园,后又因故取消了去游乐园的行程。旅游结束返回后,王小姐等人提出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给予赔偿。旅行社却振振有词地说,他们在合同中早有声明:“旅行社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

  说法:从法律角度来说,旅游合同是旅游服务人向旅游人提供旅游服务,旅游人给付费用的一种合同。在旅游中,旅行社擅自减少旅游项目,提供的交通、导游、食宿、购物不符合约定的条件,都应当赔偿旅游人的损失。《条例》就此明确规定,旅游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否则,有关旅行社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亮点三

  强迫购物,导游下岗

  陈女士和家人一共5人跟团去香港旅游,结果被地接导游和随团导游带到珠宝店、钟表店、小食店等,强制购物时间加起来有一整天。“导游带我们去的购物点不像普通的商场,商店全部关着门,在里面购物的人几乎都是观光客。”

  时下,为诱骗旅游者在旅途中购物,导游、司机可谓各出奇招。“一些旅行社的驾驶员甚至不忘在途中发笔小财。”曹先生说,在游玩香港的途中,就连他乘坐的大巴也成了旅行社“搜刮”钱财的阵地———驾驶员在半路上当起了推销员。曹先生回忆道:“当时,我们刚从海洋公园回来,上车后,驾驶员拿出一套钥匙圈,号称在海洋公园内一个要卖80元,他这一套5个才卖100元。说罢,他就拿着钥匙圈在车上兜售起来。”在他的一番说辞下,大家尽管不乐意,但面子上过不去,只好每人都买了一套。几分钟之内,驾驶员就卖出了十几套钥匙圈。

  说法:景点走马观花,店铺却一去再去,这几乎已经成为旅游业的 “潜规则”,而这一现象也成为即将实施的 《条例》整治的对象。《条例》规定,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如果导游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亮点四

  拼团受损,游客享有索赔权

  宋先生曾参加“五彩之旅”九寨沟、黄龙、峨眉、乐山双飞七日游,8人独立成团。没想到抵达成都双流机场后,宋先生和团员们却接连两次遭遇恶意拼团。原本应是快乐之旅,结果旅行社不负责任的拼团行为,弄得大家怨声载道。

  刘女士则对不久前参加的一次海南行记忆深刻。几个月前,刘女士一家人欢欢喜喜地去海南旅游。到了海口后,和她们一起出发的几名游客接连遭遇拼团,最终,旅行团成了一个“大联盟”———来自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等多个省市不同旅行团的游客们莫名其妙地成了同游者。由于来自不同地方的游客常常提出不同的旅游要求,这个人数众多的旅行团在游玩过程中始终矛盾不断。

  说法: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是旅游业的普遍做法。但交接过程不能以损害游客的权益为代价。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

  游客信息,不得随意泄露

  近年来,旅游部门接到游客有关旅行社向不法商家、机构泄露自己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投诉越来越多。

  前不久,一家旅游公司给唐小姐打来电话,提出“旅游邀请”, 因唐小姐未理睬,对方竟在电话里恐吓她。唐小姐说,当时她接到一家自称旅游公司工作人员的男子打来的电话,称让她报名参加某地旅游,因为已去过那个地方,唐小姐拒绝了对方的“邀请”。没有想到,电话那头即刻传来恶狠狠的恐吓声:“死女人,我知道你家住在××路××号,如果你敢不参加我们的旅游,下午我就找人把你打一顿!”说完“啪”地挂断了电话。经多方打听,唐小姐得知这家公司是从某旅行社那里拿到她的电话号码的。

  说法:《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违反有关规定的旅行社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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