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旅客违规3年不得享受离岛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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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 海南省 | 新浪旅游 微博 | 2011年05月27日09:19

  新华网海口5月26日专电(记者王存福)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试点实施1个多月以来,海口海关依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已对在三亚凤凰机场发现的数起旅客或机场内工作人员欲将免税品携带出隔离区的事件进行处理:在海关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违规信息,限制其本人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离岛旅客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未按照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的;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离岛航班等信息的;违反其它规定的。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岛旅客在提取免税品后,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乘机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因航班延误、取消造成实际离岛航班日期与原离岛航班日期不在同一日的,以原离岛航班日期记为离岛日期。

  海口海关提醒广大旅客,所购买的免税品必须由本人一次性携运离岛,不得转交或转售给他人带出机场隔离区。同时,海口海关在免税店、机场设立监管机构,综合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巡查核查、视频监控等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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