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久前,中消协公布了2009年的十大维权举措,其中挑战酒店12点退房行规。酒店业能否执行“按天收费”的做法?引起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相关人士的热议。
宾馆住宿,即使是半夜入住也必须在次日12点前退房。酒店业的这一行规虽然广受住客垢病,却因为存在已久且被普遍严格执行,人们只能被迫接受。不久前,中消协公布了2009年的十大维权举措,其中挑战酒店12点退房行规,就是其中之一。
入住酒店12点前必须退房,究竟是所谓的“国际惯例”、还是一项剥夺消费者选择权的“霸王条款”?酒店业能否执行“按天收费”的做法?引起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相关人士的热议。
住客抱怨不公平
一项有近5000人参与的网上在线调查显示,89.9%的公众认为“12点结账”是行业潜规则,是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应该调整。95.6%的公众支持饭店延迟结账时间到下午2点。也有的消费者认为,公平的收费标准应当是“点对点结账”制,即入住时间和离开时间应当是24小时,即饭店所指的一天。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酒店中午12点退房,这是不合理的规定。《合同法》当中规定,如果条款特别限制了一方当事人权力的时候,那么这个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另外一点,这个条款也不符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不符合公正公平竞争、也限制了消费者公平交易、自我选择的权力。
“12点退房”具有合理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保玉教授则认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说,酒店规定住客“12点退房”并不违反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刘保玉认为,国外的整体发展水平、社会管制能力,以及对消费者保护的程度,都应该比中国目前的情况要好。但是“12点退房”能在国际上成为酒店业的一个通行规则,是经过长期时间检验、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手段,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另外,应该指出的是,酒店目前的计费规定,也并非全部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其中也不乏对顾客是有利的规则。比如说顾客早上来入住,到第二天中午12点退房,这个时间是超过24个小时的,酒店不会额外要房费了。
交还市场博弈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3月20日,上海有关部门发布《旅馆业管理办法》,其中的第17条明确了“住宿时间结算”应遵循的方法。其要点是:如果旅馆与旅客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其次,如果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旅馆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该结算方法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旅客。据了解,《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有专家指出,《办法》没有对“12点退房”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规定旅馆可以与旅客自行约定住宿时间和结算方法,是立法者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选择。在市场主体双方地位平等、交易自愿和没有垄断的情形下,通过市场的博弈,完全可以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旅馆、饮食等服务业目前已是有充分竞争的行业,完全没有垄断存在的余地。客人如果认为旅馆应“12点退房结算”,他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到不坚守“12点退房结算”的旅馆住宿和消费。另外,某些旅馆为适应消费者的需求,也一定会有所改变。
有专家同时指出,某种意见的取舍与否,并不一定要以社会大众多数人的意见为准。“12点退房”问题,如果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的话,恐怕是要写上强制性规定,如下午2点或者是4点退房。立法者并没有这样做,是因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规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不加分析地采纳多数人的意见,未必就能维护最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只有尊重市场规律,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最终维护好广大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