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售23张机票,23个人买了机票却登不了机,没有合理解释,也没有妥善处理。”4月2日,购买了3月28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云南公司由昆明飞往成都的MU5845航班机票的张俊准备把东航云南公司告上法庭。而东航称机票超售是国际惯例。(4月3日《华西都市报》)
超售机票也叫“空头机票”,这已经是民航界公开的秘密。我们不妨看一下机票超售国际惯例到底是怎样的:为了避免有乘客不登机造成座位资源浪费,航班实际订座一般大于飞机客舱可提供的座位,比如一个航班只有200个座位,但航空公司却多销售5个座位。在超售机票时,国外航空公司会书面告知乘客本次航班超售,而且国外航空公司的超售比例在2%左右,造成无法登机的情况比较少。
而国内的机票超售规则是怎样的呢?既不提前告知超售机票的事实,对乘客无法登机,也没有统一的补偿措施标准。而且国内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比例往往达到了5%。造成乘客无法登机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东航此次超售为例,航空公司超售机票时没有事先告知,购买机票的乘客无法登机,既没有合理解释,也没有经济补偿。后来安排的航班也延误很久。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国内航空公司的“超售”与国际惯例根本是两码事。
从法律的角度看,乘客购买机票就是与航空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就应该享受到与航空公司约定的服务。而且从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来看,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为了避免损失的自利举措,现在要乘客来承担“超售”的后果,显然无公平合理性可言。“谁受益、谁担责”,航空公司如果选择超售机票获得利益,就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与责任,而不能只顾自己获利而把损失与不便留给乘客。(甘慧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