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兰世立的“隐身”,东星航空有限公司(East Star Airlines Co., Ltd., 简称“东星航空”)停航事件的各方似已陷入胶着状态。针对近日有报道指称东星航空可能面临破产,有法律界人士昨(23)日指出,目前东星航空面临与债权人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解决方式。而据知情人士透露,鉴于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兰世立的抵制态度,以及政府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China National Aviation Holding Company,简称“中航集团”)希望重组的意愿,后两种解决方案的可能性较大,其中第三种方案可以借鉴三元收购三鹿的模式。
目前,中航集团重组东星航空几乎没有可能进行下去,有关部门目前讨论的主要是破产,以确定“哪一种破产方式最适合”。而GE中国发言人李国威昨日也向记者证实,作为东星航空目前最大的债权人,GE旗下的GECAS向法院起诉东星航空欠缴飞机租金时,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东星航空破产。
对此,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看看是否真正资不抵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而最终的结果可能有三种: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债务企业由此免于破产;二是对债务企业进行破产重整;三是宣告企业破产清算:即制定财产处置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如果通过,那么就按照此方案进行处置。
尽管李国威强调,GECAS起诉并申请东星航空破产主要是为了追回欠款,并未一定要求东星航空破产,GECAS也愿意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但有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和解的方式目前来看很难达成。因为东星航空如果要与债权人和解,首先必须出售资产偿还债务。被中航集团收购是最快获得资金的方式,但目前东星航空及兰世立均表态拒绝被中航集团收购。因此,后两种方案的可能性较大。
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后两种方式对于中航集团来说各有利弊。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实行强制治理,使其复兴并运营下去的法律制度。如果债权人可以接受对债务进行打折的重整方案,那么中航集团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东星航空股权,所付成本可能较低。但这一方案的弊端在于债权人可能不满债务打折而否决重整方案。此外,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股东)权益调整事项的,出资人还要对重整进行表决。而东星航空一案中若要重整显然关系到兰世立的股权变动,他也可能对该方案进行否决。
至于第三种方案,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可以借鉴三元收购三鹿的模式。河北三元和三元集团的联合竞拍体于今年年3月初以6.165亿元的价格竞拍到三鹿的部分核心资产,而三鹿的债务则由破产管理人石家庄三鹿清算组管理。对此,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按此推测,东星航空被破产清算,中航集团可以参与东星航空被拍卖的财产,而无需承担东星航空的债务。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获得一份比较“干净”的资产,但风险是中航集团可能会面临其他的竞拍者,从而令其收购成本被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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