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朝戏是根植于紫金“土生土长”的民间戏剧,流行于粤东客家地区。明清以来,紫金县乡村流行一种祭祀形式,俗称“神朝”。凡庙宇落成或诸神诞日,乡人便请来巫师设坛祭神,巫公、巫婆,手执小锣和扇子,在唢呐锣鼓伴奏下,边歌边舞,向神朝拜,意在请神消灾降福。
神朝乐舞生动活泼,音调朴实优美,为山区农民喜闻乐见。表演者为了取悦观众,往往在做完神朝后还要说说笑话,或把生活中梳装、打扮、纺线、采花等动作滑稽化,并配上小曲演唱。清光绪年间,更有艺人根据客家地区的民情风俗,在这类演唱中加入人物情节,或搬演简单的故事。因这种演出谐趣花俏,同肃穆虔诚的“神朝”形成鲜明对比,故人们称它为“花朝”。清末,民间艺人叶春林,开始将“花朝”脱离“神朝”单独演出,逐渐形成一种戏剧形式,并出现了演出花朝戏的“定长春”戏班。
花朝戏在其形式和发展过程中,不断从粤剧、采茶戏和汉调木偶戏中汲取丰富的艺术营养。花朝戏传统剧目大都取材于爱情生活和民间传说,表达惩恶劝善、向往婚姻自由的美好愿望。
唱词以七言四句居多,用客家方言演唱,末句加帮腔。封建势力一向视花朝戏为“淫戏”,禁止进城演出,艺人们往往以做神朝为幌子来取得合法的身份进行演出,这就形成了花朝戏与神朝戏同台演出的习俗,而且贯例要先做神朝,后演花朝戏,故有“上夜神朝下夜戏”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重视扶持地方戏。花朝戏开始进入城市演出,通过与各地方剧种的艺术交流,吸收了不少新剧目与技艺,使花朝戏得以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