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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挥霍浪费公款是当下官场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从公款旅游到大吃大喝,从声色犬马到高尔夫俱乐部,再到领导干部大笔一挥,造成决策或管理失误,一下就损失十几个亿——按审计长李金华的说法是,“有些损失浪费问题造成的后果比违法违规还严重。”理论上,这种挥霍行为依据其是否以官员自身享受或私人利益为目的,大致可分为两种:腐败浪费和过失浪费。但在现实中,真正毫不掺杂私利的所谓“过失浪费”几乎没有,挥霍浪费因此是绝对的行政腐败无疑。
一方面是此类腐败行为越来越多,半年就有4866名党政干部受到处分,而实际应该获得处分的肯定还远远不止这个数;另一方面呢,却是处罚的无力,也就是法律的无力——挥霍浪费最多只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不被当作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刑法罪名的贪污和作为腐败同义语的贪污,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最近,“丢丑丢到芬兰”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伪造“芬兰司法部邀请函”事件,作为公款旅游典型而引起国民公愤,结果仍只被认定为违纪行为,而未被认定为贪污,依法学家陈兴良和田文昌的观点,主要障碍是:很难界定它是否属于侵吞公共财产。
于是,贪污罪的界定似乎存在这样一种悖论:把公共财物放到自己腰包里才是犯罪,而把公共财物吃了喝了玩了,则只是“违纪”而已。这正是大吃大喝、公款旅游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的重要原因。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官员都很信奉“公家的钱只要不装进自己口袋,怎么花都不怕”的挥霍准则,公款旅游之类事实上已经异化成一种官员福利。而国外法律的界定一般是以获得“不正当好处”定罪,这样的界定显然要比纯粹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科学。
田文昌说:“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在我看来,这不应该是不将此类挥霍浪费行为入罪的理由,相反这正证明将其入罪的紧迫性。当然,是将其纳入贪污罪还是另立新罪更合适,这些立法技术问题,是完全可以讨论的。
关键是,法学家不应该只满足于一句轻飘飘的“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而是应该给出自己的主张,并运用自己在法学界的巨大影响力为主张的落实而积极奔走,有良知和责任感的法学家都应该争做挥霍公款只违纪不犯罪时代的“终结者”——著名法学专家陈兴良和田文昌,如果能拿出当年在刘涌案中炮制“专家意见书”的那份“积极”来,则实在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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