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节即将到来,烟花爆竹已经进入了生产、销售和燃放旺季,29日上午9时许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在市政府广场,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日活动,并就市区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根据公告,明年元旦、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即1月25日、26日、27日、28日,2月9日)和国庆节共七天里,市民可以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但是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省市党政军机关驻地。
据了解,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个人在宾馆、酒店等场所举办喜庆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宾馆、酒店等单位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劝阻不举报的,除对燃放单位、个人处罚外,对有关的宾馆、酒店等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人表示,随着节日的临近,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增多,希望通过这次集中宣传让市民知道还有法规在,在高兴时要守法,不要随意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