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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退房行规松动 山东专家建议参考钟点房

http://travel.sina.com.cn  2009年04月28日09:38  齐鲁晚报

  头天入住酒店,第二天中午12点钟退房,在这之前算一天房费,超过12点退房就要加收半天的房费,超过18点退房的话,那就要加收一整天的房费了。经常出门的人都知道,这是我国酒店行业的一条"行规"。

  近年来,这一"行规"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被斥为"霸王条款"。今年3月,中消协公布了2009年的十大维权举措,其中就挑战了这一"行规"。上海在全国率先取消酒店12点钟退房加收房费规定,并定在"五一"正式推行。那么济南的情况如何呢?

  消费者 我们很无奈

  入住酒店的客人若12点前不退房就要加付半天的房费,如果超过下午6点再不退房,则要多付一天的房费。这是多年来消费者与酒店之间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但消费者对于这条行规的态度有的“不满”,有的已经“习惯”。

  近日,来济南开会的李女士就被某酒店“12点退房”的行规“绊”了一跤。她说自己在凌晨3点住进某酒店,第二天开会、应酬完已经是晚上9点多,为赶赴另一会议临时要求退房时却被收取2天的房费。“一共才住了不到20小时,就收2天的房费,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李女士表示愤慨,在和酒店工作人员吵了一架后不得不掏了这冤枉钱。

  济南某高校酷爱旅游的小闫也称自己碰到过不少这种情况,交1天的钱只住上半天就得走人,“以前我也觉得这规定很不合理,它确实不利于我们进行旅游时间的安排,但既然所有的酒店都这样,我们也没权让其改变,只能调整自己的时间和活动来适应酒店的规则。”

  小闫告诉记者,不少市民包括自己身边的同学都对这样的规则“没什么感觉了”,“这都是酒店的‘潜规则’,我们都已经习惯了。”

  酒店业坚冰已融化

  尽管有不少消费者对此表示能够“接受”,但这一延续多年的“行业惯例”已经在泉城部分服务贴心的酒店悄然改变。

  记者了解了几家不同类型的酒店,发现“12点退房”已经不再是铁板一块。其中,经济商务型酒店纷纷为会员“开绿灯”。山大北路雅悦酒店称金卡会员可以延迟1个半小时退房;汉庭酒店的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普通会员的退房时间可以延迟到下午1点,金卡会员则可以延迟到下午2点,如果房间不紧张,普通消费者退房超过12点1小时之内也不会收取额外费用。

  连锁酒店外,星级酒店也开始采用了更为灵活的收费方式。山东大学三星级酒店学人大厦有关人士表示,若客人超时不是很多,或者酒店房间不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减免延时费用;贵和皇冠假日酒店工作人员称,退房的时间底线可以是下午两点,不过消费者仍然有与酒店协商的空间。

  可以看出,虽然行规有所松动,但无论是推迟1小时还是2小时,都仍是建立在原来“12点”的基础上。另外,不少酒店的“新规矩”也并非针对所有消费者,多数情况下是面向酒店会员或高级贵宾,银座索菲特酒店工作人员就表示房价较高的俱乐部楼层的高级贵宾可以享受延至下午2点退房的权利。

  物价局无法说好孬

  今年“3·15”,中消协表示要挑战酒店“中午12点退房”这一潜规则后,引发了更多消费者的质疑,“这种规定是否霸王条款?”“怎样结束这一条款”……

  记者就此咨询12315消费者热线时,接线员表示他们确实接到不少这样的投诉,但是他们也没办法处理这一棘手的问题,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建议记者咨询一下物价局。随后,记者拨打了省物价局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现在酒店的市场已经放开,酒店通过竞争会形成合理的价格,“12点之后多收钱”的现象是行业自发形成的,目前国家的确没有相应的规定来界定这是否合理。

  他还告诉记者,上海将于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规定,旅客与旅馆约定住宿时间结算办法的,应该由旅店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旅客确认。而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旅馆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目前看来,济南最好的办法也只能是通过消费者与酒店协商来解决。”

  专家参考钟点房

  “‘12点退房制’是某种意义上的霸王条款。”山东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凤禄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说,酒店与顾客存在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都有权就服务的项目等内容进行协商。“12点退房”这是酒店单方面制定的条款,而不是经过协商确定的,应该属于霸王条款。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现状,他说,靠单个消费者协商不能解决这一问题,而是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发动更多的人来参与,比如由消费者协会或行业协会等来发起并讨论解决。他还建议说,钟点房就是一种很好的借鉴模式。协议时间退房后超时部分再按时收取,而不是动不动就半天一天地收取房费。“钟点房的形式是人性化的一种模式”,如果酒店采用这种形式,将会更受消费者欢迎。

  资料链接

  行规起源

  据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目前国内所有酒店和宾馆的退房规定都遵循这一规范。

  诉讼被驳

  南昌旅客刘女士晚上10时入住宾馆,次日下午4时退房,入住18小时却被酒店按一天半的标准收费,原因是她没有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刘女士认为,宾馆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于是将南昌市某酒店诉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酒店返还多收的209元房费。

  西湖区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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