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10日上午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Capital Airports Holding Company,简称“首都机场集团”)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案一审宣判。李培英犯受贿罪和犯贪污罪,法院对其判决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同一时刻,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简称“首都机场”)发生的一起内外勾结的偷渡大案,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中,首都机场多达12名内部人员被指控为偷渡提供内应。
据报道称,李培英的犯罪事实自1995年1月始,延续至2003年11月,其间漫漫9年,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余元,私自从首都机场集团转出人民币8250万元。首都机场集团“一号人物”的如此恶行,难道偌大公司,有董事会有公司领导有财务负责人,也有纪检干部,李培英的涉罪行为真的无一人知晓吗?
依常识判断,私自从首都机场集团转出巨额款项是不可能自己为所欲为的,而财务审批制度也不能允许“一号人物”超越权力范围随意行事。事实是高达8250万元的公司款项生生转出到李培英口袋里,这究竟有着怎样的“完美”过程,难道不该痛思其弊吗?
就在“一号人物”罪行被绳之以法后,首都机场一个“小人物”犯罪团伙的罪行继而败露,参与偷渡犯罪的机场工作人员中有安保公司警卫员,有运营基地国内室、国际室业务袋司机米长山。如果不是4名来自福建长乐市偷渡客首都机场停机坪意外被边检人员抓获,首都机场这偷渡一条龙的犯罪团伙还会人不知鬼不觉地干下去,此时该团伙作案8次,成功将13人偷运出境……
首都机场自1958年注册使用至今历经半个多世纪,其追求卓越的努力世人有目共睹。无论高级领导和基层工作人员,姑且说其犯罪有自身原因,但就首都机场集团这样一个现代化大型企业而言,相关制度为何没能及时阻止和防范犯罪的发生而成为“摆设”,这实在是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