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成都同团同标准服务 旅游价差不得超过15%

http://travel.sina.com.cn  2008年12月31日10:26  成都晚报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有望明年上半年施行

  因震灾而改变立法方向的《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在昨日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级景区在国家法定假期以及举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游客流量、最大接待量、最佳接待量以及天气预报等信息。《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有望于明年上半年面世施行。

  市场规范

  导游服务质量定期对外公布

  《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实施旅游带动发展战略。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城镇、景区和旅游通道的紧急救援设施、旅游集散中心、汽车营地、汽车租赁服务站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工程规划,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条例》规定,旅行社应依法为导游、领队人员办理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导游服务质量评价管理体系,对导游服务质量实行等级管理,并将导游趟次服务质量评价、游客满意度及导游等级评定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旅行社使用旅游客运汽车、船舶运送游客的,应选择有资质的运输企业为汽车、船舶提供方,否则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旅游经营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市和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实施处罚(在行为发生地已经受处罚的除外)。

  游客权利保障

  景区不能开放要提前公布

  《条例》称,景区因修建等原因不能对外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提前期限一般不得少于90天。

  旅游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费用构成,国内游包括交通费、景点门票、食宿费、综合服务费、保险费等;出境游包括前往所有旅游目的地国的签证费及由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旅行社经营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服务的,合同价格应相对一致,其价差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旅行社应退还游客。拒不退还的,将在旅游质保金中扣除,并处以超出合同价差15%以上部分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更多关于 四川 成都 的新闻

温泉:泡出今冬美丽生活

我国劳动人民发现和应用温泉治病,已有数千年的悠久历史。早在先秦的《山海经》里就有了"温泉"的记载...

关注:2009年春运

全国铁路春运方案出台后,预计发送旅客同比增长8%。针对明年春运客流可能严重叠加的可能性,铁路部门将安排319对临客列车……...

年假大奖 即将揭晓

在广大网友支持下年假计划征集已顺利结束。从所有参选的计划中评出的30名入围奖现已分别展示在...

密云国际冰雪风情节

自然降下冰雪,并非带来寒冷而是解放人们心中的火焰。通晓自然智慧的人们建造各种自我解放的游戏...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