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消费者的维权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旅游行业也不例外。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旅行社条例》针对旅游消费者维权实招不少,除了降低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外,针对旅游者维权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诸如: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最高要罚款50万,擅自更改行程严重可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等等。本周,《旅游特快》再次以独特的法律视角剖析新版旅行社条例,发现了游客维权的又一大实招:游客拼团受损可索赔。
散客拼团损害游客利益
本刊自2005年开设"曝光台"(后改称'监督台')栏目以来,对不健康旅游线路产品进行过多次曝光和监督,目的就是维护游客与业者的合法权益。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就接到过不少游客的投诉,多数投诉是由于散客拼团没有得到应得的旅游服务而造成的。同时也在栏目里就业者的提醒做了许多采访,例如:有业者经常这样提醒游客:选好线路产品后要看旅行社资质,选好旅行社资质后再看部门经理,并提醒要问清楚是在昆明独立组团还是散客拼团?一般来说,在昆明独立组团的接待质量和满意程度是远比散客拼团要高得多。
由于散客拼团,客源地不一样,游客的背景也不一样,同团不同价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也是造成投诉最大的因素之一。散客拼团难以保障游客的旅游质量,业者为了弥补当中的差价,旅游购物便成了此类团的最大特征。当拼团所委托的旅行社没有经营资质的时候,游客的利益就更难保证了。因此,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损害。
因此,新版《旅行社条例》强化了合同的约定:在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拼团受损可索赔
在旅游市场中,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是旅游业的普遍做法,但交接中不能以损害游客的利益为代价。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拼团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游客投诉后,也往往招致"踢皮球",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互相推诿。对于应由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较多争议。
为了减少争议、明确责任,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等,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有关业者分析说,旅行社准入门槛降低,从长远来讲,将促进旅游市场的良性竞争,加速对旅行社的优胜劣汰。但同时也要求旅行社遵守相同、全面、有普遍约束力的经营规则,而政府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地方政府引导制订相应的条例管理细则也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