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大河报3月16日报道,《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会于3月14日举行。听证会上,代表就许多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其中代表就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等问题争论较大。
关于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设立包间最低消费等问题,社会各界争论已久,至今仍有余波。其实,这里有个很关键的问题被大家有意无意地混淆了,那就是自由选择权的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享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经营者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来选择顾客,只要这个标准符合法律,符合公德,公正公平即可。比如经营女澡堂的不许男客进,经营男澡堂不许女客进,这是很正当的,你非要乱闯,那会惊动警察的。但是,一个面向大众的超市,如果因为某人面相丑陋或衣着寒酸(某些场所拒绝衣冠不整者另当别论)而拒绝其入内,那就是歧视了。这就是经营者的选择权,只要他们运用适当就无可厚非。
消费者也有选择权,这是大家都知道的,比如你有权决定自己去哪家餐馆吃饭。但问题是,很多人滥用了选择权。你选择了去某家餐馆吃饭,却因为人家的饭菜价格高而投诉,那就没有道理。如果那家餐馆明码标价,对相关问题都按规定明示了,那他就没有过错,消费者所能做的,要么坐下来吃饭,要么抬腿走人,这就是你正当的选择权。
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选择权,双方达成交易,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但双方都不应该滥用选择权。
具体到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这是酒店自主确定经营方式和自由选择顾客的正当权利,也就是说,酒店有权谢绝“自带酒水”。比方说,一个酒店完全可以把菜价定得很低,只靠卖酒挣钱,他们对顾客的选择,主要是选择“爱喝几杯”的消费者——人家挣的就是酒钱。你看好了人家的菜价,却“自带酒水”来吃,那酒店岂不是赔本赚吆喝?所以,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是经营者自主选择顾客的权利,只要他事先声明,有明显的告示,那他就尽了告知义务;您知道这些后,自主选择去留,留下来,意味着你同意了经营者的告知内容,否则你只能选择离开。如果你不同意人家的告知内容,还执意“选择”人家,那就是滥用选择权了。好比谈恋爱,这是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你单方面看好了一个姑娘还不够,还要姑娘看好你才行,如果“我就选定你了”,死缠烂打,那就与耍流氓类似了。
酒店制定包间最低消费额,其实与谢绝“自带酒水”类似,只要他们行使了事先告知的义务,剩下的就是双向选择的问题了,道理都很简单。
法律给了我们权利,但是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我们不能滥用这些权利,这是消费者应该明确的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