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公布 景区提高票价应提前6个月通过媒体公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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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 海南省 | 南海网 微博 | 2014年10月08日09:2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用于旅游形象的塑造和推广,国内外市场、重要旅游观光线路开发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开发力度,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立旅游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和开发针对旅游企业、旅游项目和旅游者的信贷产品、融资授信、融资担保和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旅游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鼓励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扩大旅游投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办面向旅游者的旅游综合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对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排污和垃圾处理价格。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广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新旅游营销方式,鼓励多元化的旅游营销,加强国内外客源市场开发。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具有宣传促销、咨询、投诉、安全、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制度、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信息监管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系统,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旅游景区、旅游社区、旅游村镇等配套的交通、环境保护、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重点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以及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上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助旅游、自驾旅游、旅游环卫设施等配套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建立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跨市县运营线路和产品,逐步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旅游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旅游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紧缺旅游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教育的投入和扶持,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职业教育,支持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开办旅游职业院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设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加快旅游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四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监督和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旅游项目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的自然状况,着力保护好热带雨林和海洋生态资源,防止生态破坏。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以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旅游项目开发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

  第二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旅游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旅游开发强度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以及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无障碍建设要求,对市场与产品功能进行合理定位,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进行差异化开发,避免低水平和重复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组织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鼓励依托旅游资源环境特点和优势,发展特色旅游经济,建设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及其他旅游示范区,建设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社会文明祥和、品质优越的旅游目的地。

  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旅游业,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产品,培育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品牌。

  第二十九条鼓励在妥善保护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着力培育特色旅游村镇。

  鼓励利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风貌以及人文遗迹、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支持农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发展乡村旅游。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旅游休闲度假体系建设,发展休闲度假旅游。

  鼓励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潜水、邮轮游艇、海岛探奇、海上运动、海底观光、远海旅游、休闲渔业等海洋旅游。

  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旅游产业,举办文化旅游演出和节庆活动。

  鼓励依法利用热带森林资源发展森林观光、度假养生、运动探险、科普探索、雨林民俗等森林旅游项目。

  鼓励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等医疗旅游和康体度假旅游。

  鼓励发展体育旅游,加强体育赛事、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与旅游活动的融合发展。

  鼓励利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发展购物旅游。

  鼓励发展家庭旅游和冬令营、夏令营、拓展培训等研学旅游。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省旅游商品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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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Hai Nan

海南是仅次于台湾的全国第二大宝岛,是中国南海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它北隔琼州海峡与雷州半岛相对,包括海南岛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领海。由于地处热带,与美国夏威夷同一纬度...【更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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