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研发、设计、加工具有海南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食品、保健品、服饰、纪念品、工艺品等旅游商品。
鼓励培育发展房车、游艇、轻型水上飞机、潜水设备、高尔夫用具等旅游装备制造业。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二条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涉及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遵守职业道德;国家规定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租、出借旅游经营许可证;
(二)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
(四)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
(五)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六)未经旅游者同意泄露或者公开其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并佩带导游证、领队证。旅行社应当对其委派的导游、领队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当在旅游景区经营单位从业,从事讲解活动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及时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购物或者自付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具体核定标准和办法,并加强对重点旅游景区执行最大承载量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景区应当定期公布旅游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设置监控系统和分流系统。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
第四十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门票以及旅游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免费开放。
第四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通过全国和本省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将不同旅游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旅游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旅游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减免门票费用。
第四十二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维护景区内公共秩序,保持环境整洁。
在旅游景区内或者周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
第四十三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为旅游者提供住宿、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为旅游者提供住宿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旅馆业管理的规定,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服务。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实价,公平交易,不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为旅游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餐饮消费价格,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和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欺客、宰客。
旅游营业性演出和其他旅游娱乐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迷信、淫秽、赌博、涉毒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民族尊严、民族风俗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旅行社、景区、购物场所、餐饮、旅馆、旅游营业性演出和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虚高价格,不得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海南是仅次于台湾的全国第二大宝岛,是中国南海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它北隔琼州海峡与雷州半岛相对,包括海南岛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领海。由于地处热带,与美国夏威夷同一纬度...【更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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