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有一个还是儿童的女儿,如果你和她一起坐汽车或火车旅行,你的孩子可以享受半价票;但如果你和女儿一起做飞机旅行,你女儿的飞机票却可能比你的飞机票价格还高,你认为这样公平吗?
很多人不相信儿童票比成人票价格还高,但这却是事实。
2008年8月26日,乌鲁木齐市民张元欣与上小学三年级学生的女儿从上海乘飞机返回乌鲁木齐,虽然他与女儿同坐一架飞机,但他的女儿的机票价格与他的机票价格一样。
为此,张元欣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告上了法庭,要求根据有关规定退回女儿一半的机票款。
2008年11月6日,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张元欣的诉讼请求。
张元欣是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他对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已有预料,但他并不打算就此放弃追讨公道的权利。
2009年3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儿童票价高于成人票”的上诉案。张元欣在法庭上请求中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
张元欣如此执着地打官司,并不是仅仅为了讨回几百元钱,他不能容忍航空公司这种长期以来“习惯成自然”的霸道做法,他要捍卫的是所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要为所有中国儿童讨回公道。
东航的律师在法庭上辩称:张元欣为女儿购买的是打折机票,用打折机票乘机的儿童不享受半价。
张元欣律师则认为:只要是乘同一架航班,儿童机票价格就应该比成人机票少一半。
张元欣律师提出的依据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十五条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因此,张元欣律师无法接受一审法院的“儿童票可以不享受半价”的一审判决。他的上诉理由是:作为国家的专营行业,只要是航空公司就应当受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价格无论价格怎样变,都不能改变儿童享受半价票的法律规定。如果航空公司以“打折票”、“特殊票”等这样或那样的名义拒绝儿童享受半价票,那么国家法律规定就成了可以被任意“规避”的废纸,消费者的权益就会被任意宰割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儿童坐飞机跟成人一样的价格、甚至比成人花费还高,这是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吗?东方航空对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缺乏认知能力?还是无视法律?正是因为航空公司所谓“打折票不享受半价”的所谓“公司规定”,才造成了儿童坐飞机比成人花费的钱还多一倍的咄咄怪事,航空公司的“霸王条款”使“儿童享受半价票”的法律规定成了空头支票。国家有关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在航空业不仅没有体现,反而受到严重侵害。
儿童坐飞机跟成人一样的价格、甚至比成人花费还高,这样的事难道要永远继续下去吗?
张元欣律师说:无论飞机飞得再高,也不能高于法律。
我们等待着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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