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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感引发出境游退团纠纷 质监所称旅行社应适当退步

http://travel.sina.com.cn  2009年05月15日09:32  新闻晨报

  随着甲型H1N1流感在全球不断蔓延,沪上出境游市场从6月起的报名情况明显下滑,而“五一”假期以来,欧美、加拿大、韩国、香港等相关线路的旅游产品接连遭遇游客退团。昨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表示,“五一”小长假以来,涉及退团问题的投诉数量有所上升,其中大部分投诉集中于由甲型H1N1流感引起的退团事件上,而游客和旅行社在“是否要赔付违约金”、“是否要自行承担已产生费用”等问题上产生一定歧义。对此,市旅游质监所相关人士表示,游客和旅行社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就进行约定。

  “五一”小长假期间,沪上出现了6起因甲型H1N1流感欲退团而引起的纠纷。市旅游质监所表示,这些游客原本要去旅游的目的地并不是国家旅游局已明令禁止组团前往的墨西哥,而是美国、欧洲、香港等发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和地区,对于赴这些目的地的旅游,有关部门并没有明令禁行。那么游客在这种情况下退团,难免遇到违约金赔付、已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等问题,这成为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主要矛盾。不少游客认为,并未成行,但仍需为旅行的一部分买单,当然很难接受;而旅行社则表示,某个旅游团因个别游客退团而无法成行,就要对其他想去的游客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也无力全额负担已经产生的签证费、机票费、酒店订房费等经济损失。

  对于这一矛盾,市旅游质监所相关人士表示,其实游客和旅行社双方若没有约定,按照《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26条,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国内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3天通知对方;出境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时间,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在旅行团成行之前,旅行社有一些费用都将提前支付,如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费、签证费、航空公司未退还的机票费等,在游客退团时,旅行社有理由不返还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市旅游质监所告诉记者,在近日接到的投诉中,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最终都通过协调解决了,旅行社方面适当退步,没有收取游客违约金,而游客则也需承担起实际已产生的费用。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建议,今后在签订旅行合同时,游客应提前和旅行社就不能成行的情况及相关善后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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