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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五月施行,新亮点全面解析

http://travel.sina.com.cn  2009年02月27日16:11  荆楚网

    前言

  2009年1月2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中一些亮点值得关注:经营满两年且未受处罚的旅行社可申请出境游业务,导游骗游客购物最高罚5万,出境旅游领队应全程陪同,擅改行程可吊销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五月一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钱春弦)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26日由新华社受权公布。

  条例分总则、旅行社的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旅行社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八条,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等条件。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根据条例,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根据条例,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条例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经营满两年且未受处罚的旅行社可申请出境游业务

  中国网2月27日讯经第47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26日由新华社受权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条例同时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导游骗游客购物最高罚5万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昨晚由新华社受权公布。该条例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针对旅游市场中的恶性竞争,条例采取了价格管理的方式,对于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情形,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但条例未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

  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要求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将会面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新京报)

  附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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