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李先生要到南昌出差,为了能按时启程提前预订了机票,不料在出票数天后连续两次接到售票处通知航班已经取消。李先生两次改签机票后才成行,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航班两次被取消,航空公司没有解释和道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一纸诉状将航空公司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
2008年5月底李先生订购了6月8日南宁至南昌(CZ3263)航班的机票,总票价是450元,机票上还注明“不得签转更改退票升舱”。可在出票数天之后李先生接到售票处通知:航班已经取消,并说可以退票或换其他航班,没有其他方面的解释和道歉。李先生只好换6月9日的(CZ3263)航班,也出了票。但之后,又接到售票处航班取消的通知,也没有解释和道歉。为了及时赶到目的地,李先生只好选择航空公司提供的6月9日经广州转机到南昌的航班,比原计划晚了一天半时间,而且在途中多花5个小时的时间,使工作任务受到较大的影响,并增加了途中的中晚餐开支。
李先生打电话到航空服务热线询问,也没有得到解释和道歉,遂通过话务员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话务员说取消航班是常有的事,一般只安排乘客换乘其他航班或退票,没有赔款的;并表示可以受理投诉,7天内给予答复。但过了7天航空公司一直未给予答复,李先生在6月下旬再次打航空公司的服务热线电话询问后,对方才给予回复:只表示歉意,但坚持认为取消航班是通行的惯例,对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不予明确答复。
李先生认为,航空公司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单方面取消合同,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航空公司在机票上注明“不得签转更改退票升舱”,而自身却两次擅自取消航班,这是很不公平的,且不尊重消费者。
李先生起诉航空公司要求赔偿900元,就取消航班事件作出书面解释并道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航空公司和李先生达成和解,在法院作出宣判前李先生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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