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购物:导游还是诱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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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 微博 | 2015年01月07日18:06

  可是从拙政园到“江南水乡”的游船码头,说好的“五分钟”车程,在道路不甚畅通的条件下,走了将近一个小时,到了才发现,不仅船是临时改装的,船上的板凳是临时搭上的,而且根本没有现场的评弹演出。当船上的老者赞美过苏州风景,以及介绍了摄影师来拍苏州园林的故事后,立刻开始推销起了印有苏州园林摄影作品的纪念品。

  而随后前往的“苏州新丝绸之路”,更是好多旅行社定点采购点。在路上,导游善于用“话术”,为购物做出铺垫,从国外讲到国内,从历史事件讲到当下北京正在举办的“APEC会议”,最后建议游客到了“新丝绸之路”可以考虑买一些丝绸制品。导游还用各种夸张的手法,论述“蚕丝被”的神奇功效。而到了“新丝绸之路”,由于各种原因,实际购买蚕丝被和丝绸制品的游客很少。后来从“苏州新丝绸之路”继续前往下一个目的地时,很多游客纷纷中途下车,他们说,虽然没有被“坑骗”,没有在导游“忽悠”下随便买东西,但是“时间”却被浪费了。

  - 记者手记

  在合情合理与合规合法之间

  从以上几个案例,我们看到有一个共同特点是,对于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所安排的购物环节,无论是出发前“行程单”里计划好的购物环节,还是在“行程单”以外的购物环节,都没有遭到游客的“激烈反对”,很多情况下,游客甚至会站在“导游的角度”表示理解,甚至有游客以行动表达对导游的“支持”。

  但是我们却不能说,一些行为因为游客可以理解和接受,这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在理解和接受之余,更要探讨怎样去规范这些市场行为。

  一些游客表示,导游推荐的东西,确实是我们所需要的。与过去动辄就进入“玉器店”、“珠宝店”不同,成熟的游客都知道“不需要的一定不买,需要的才买”这样一个道理,越来越多的人在旅游之前,会上网查攻略,列出计划清单,了解商品价格。

  而导游也摸清了游客的心理,以一种更“婉转”的方式,甚至讨巧的方式,减少了游客的抗拒,消除了游客的抵触心理。有时候,导游的做法,虽然并不合规合法,但却让游客感到合情合意。

  - 从业者说

  ●小马,某5A级旅行社优秀导游

  关于旅游购物的“擦边球”

  导游小马是一家大型5A级旅行社的欧洲部导游,是这家信誉很好的旅行社里最受游客欢迎的导游之一。因为自家的欧洲游线路没有另外安排地接导游,所以他既是组团社的导游,又充当了地接导游的角色,全程都是一人做讲解。他向记者透露,《旅游法》出台后,对于“购物”这个敏感的环节,各家旅行社所采取的对策多是“打擦边球”,比如很多和旅行社、导游有“合作”的商店就是设立在景区附近,导游让游客在景区附近自由活动时,有时候会有一定的“言语暗示”,譬如导游会说:“给大家留20分钟,大家自由活动,拍拍照,上洗手间,或者到商店里转转买东西。”

  导游有时候会延长自由活动时间,游客并不容易察觉出有何不妥。小马介绍说,导游不会像过去一样简单直接地带游客到某家商店购物,而是通过发放某家的“优惠券”、“打折券”、“会员卡”等方式“引导”游客。

  小马透露,很多国内的大型旅行社在境外的购物店都有投资,或者占有一部分股份,即使不对游客发放“优惠券”引导游客消费,对导游进行“返点”,只要游客在这些旅行社直接投资的商店购物,对旅行社的“营收”也会有好处,也能为旅行社带来利润。

  小马表示,一些人会以为导游拿到“返点回扣”,是从游客身上赚钱,游客从“合作商店”里买到的物品一定比其他地方贵,其实不然,通常情况下,商家对于导游的“返点”和补贴,是商家为大规模团队做出的一种“让利行为”,团队游客通过“打折券”、“会员卡”确实能买到更便宜的东西,而这样的优惠,对于自由行的散客来说,反而是没有的。

  小马说,这些商店不仅对中国旅游团有“返利”,对于其他国家的旅游团也是一样的操作模式,很多外国旅游团的导游和外国游客也和中国游客一样,拿着“打折券”、“会员卡”在商店里消费。

  是否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悖论

  因为团队游时间有限,即使把游客放到一条大的步行街上扫货,游客也没有时间一个店一个店进去逛,在有限的时间里,很多游客喜欢“直奔主题”。

  有时候导游觉得不方便做推荐,就让游客自己去逛,一些游客在有限的时间里没有买到想买的东西,在集合时间回来时满脸失望地说:“哎呀,小马,我要买的东西没买到,明天就要回国了。这可怎么办?”为了避免漫无目的、或者徒劳无功地逛街,带着“任务”来扫货的游客,更喜欢让导游做推荐。

  《旅游法》有一条规定是“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在《旅游法》出台之前,导游都会带游客到奥地利一家施华洛世奇(SWAROVSKI)水晶制作工坊去选购水晶制品,因为“施华洛世奇”水晶是奥地利最有名的特产,很多来奥地利的游客都计划购买,而这个工厂的水晶价格便宜、质量好。但是《旅游法》出台以后,因为“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这一项,旅行社只好将这个水晶工厂的参观环节删除掉了。

  现在,小马是带着游客到大型的购物中心去,让他们自由选购水晶,而游客从一些“施华洛世奇”旗舰店买来的水晶,其实价格比那座工厂要贵不少,但是小马说:“我得忍着,不能说,不能告诉游客这一点。”

  导游讲解中的“诱导性”

  对于导游在讲解中的“诱导性”,小马也表示很为难,讲一个地方的风土人情,难免要讲这里的“特产”,比如到了波兰,就要讲到这里盛产“琥珀”。有时候在车上有两个小时的讲解时间,一个小时讲历史,一个小时就用来讲购物。“如果不讲购物,很多导游都不知道余下的一个小时,自己应该讲什么了!而且有很多情况是,导游在讲一个地方的历史文化时,中国游客昏昏欲睡。导游开始讲买东西,讲购物方面的事情,这部分中国游客就兴致盎然,马上精神起来,还热烈地跟导游探讨起来。”

  小马说,有一次在捷克,一位老阿姨非要买昂贵的“水晶娃娃”,她的女儿女婿强力阻止,对她说,这个水晶娃娃太贵了,根本不实用。小马说“连我也觉得那个水晶娃娃贵得离谱。我也劝阿姨不要买了。”可是那位阿姨偏要买下来,后来她才告诉小马,虽然小马没有告诉她,但她知道“买这个东西,对小马导游有好处。”阿姨觉得小马服务特别好,希望可以以这种方式回馈他、报答他。小马坦承,那件物品确实“回扣”很高,但是那位阿姨对他的期望和情谊,价值更高。

  小马说:“不管游客是否购物,我是不会降低自己服务标准的。一如既往陪着他们玩儿、陪着他们开心,我觉得让游客开心,我即使没有挣到什么钱,我也还是很开心。”在购物方面,不要把导游和游客放在对立面上,有时候导游和游客的需求是一致的。对职业有感情的导游应该是最希望游客“玩好”、玩得开心的人。

  导游买团“回扣”难杜绝

  小马说,他也有导游同事眼里只有钱的,有的同事会指着买东西的客人悄声对小马说:“我能看到,一张百元大钞正在向我走来。”小马表示对此很反感。

  小马说,作为5A级大社的正规导游,他是很幸福的。但是,观察当今的导游行业,真正能有固定底薪、公司给导游上保险的情况很少。在一定程度上,导游属于“三不管”的职业。“旺季导游人手就缺少,在淡季,导游就没有活儿干。很多导游自己花钱买团的状态,也没有根本改变。”在很多导游依然是先自己花钱买团的情况下,导游拿购物“回扣”的现象就很难杜绝。

  ●刘思敏,著名旅游专家、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

  购物回扣根源于中国游客“寻求市场低价”的消费心理

  公正客观地说,这么多年来,零负团费这种商业模式能流行开来,有一定的合理性,只要不欺骗、不强迫,这种模式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实际上在一些地区也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但是随着强制交易、坑蒙拐骗等违法行为的猖獗,这种模式就沦为一种充满陷阱的销售。

  而今《旅游法》既对这种商业模式以及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采取严格禁止,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形,这表明《旅游法》表现出了适度的灵活性,增大了这个条款的可操作性,这会大大缓解零负团费模式对中国旅游业和旅游者的伤害。

  所谓的“诱导性”购物,不管是导游通过打“同情牌”的方式,还是其他迂回曲折的方式来操作,在法律层面上,都很难管控。如果导游有“强迫购物”、或者“坑蒙拐骗”行为,或者游客在导游的“引导”下买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与导游“合作”的商店存在有明显的购物欺诈行为,游客都可以从法律上进行维权。如果游客买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组团旅行社有先行赔付义务和连带责任。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大大降低了“维权”的成本,在购物店赔付之前,组团社要先行赔付,甚至要帮助游客与购物店进行交涉。如果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是团组中的多名游客,旅行社要接受游客的“集体诉讼”。而导游如果没有明显地“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诱导性”购物就是一个灰色的中间地带。

  “打蛇要打七寸”,我们的法律着重打击的是“强制交易”、“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这才是所谓的“七寸”。至于导游在言语上进行“诱导”,或通过各种暗示,引导游客到购物店购物等行为,并不是法律凝聚的焦点。

  旅行社和导游收取购物“回扣”,一个重要根源是在游客身上。中国游客目前的心理仍是“寻求市场低价”,很多游客选择的商品是“抄底游”、“超低价”,如果游客自己把行程中机票的价格和酒店住宿价格加在一起,自己核算一下,也会发现,游客所支付的团费,不足以涵盖旅游的成本。中国游客的消费心理如果不改变,旅行社还是会通过“零负团费”的模式互相倾轧,以低价竞争的手段,抢占游客市场。而在游客出游过程中,导游则想方设法让游客消费,从而收取购物“回扣”,补偿团费的损失,也是在所难免。

  专家声音

  法律着重打击的是“强制交易”、“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至于导游在言语上进行“诱导”,或通过各种暗示,引导游客到购物店购物等行为,并不是法律凝聚的焦点。

  ●杨彦锋,《旅游法》特邀专家

  购物店、导游、游客三方信息需要完全透明

  《旅游法》35条对于“旅游购物”的规定是非常严厉的。《旅游法》出台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在这个背景下,35条规定得比较严厉。其实是没有必要这么严厉的。《旅游法》出台后,我们也发现,35条果然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并成为整部《旅游法》的一个焦点。

  从最早的“法律表述”,到后面的执行细则,旅游行业人士经过了一年多的摸索。如今,在很多地方,很多业内人士也都觉得“旅游购物”、“零负团费”等现象有所抬头。比如,“强迫”和“诱导”,界限比较模糊,很多地方的导游、或者导游组织会有销售“话术”,使用讲解技巧,虽然有一定诱导的嫌疑在里面,但是却很难杜绝这样的行为产生。

  比较深层次的问题还是在于一直以来的“零负团费”、“导游高回扣”等旧有模式没有彻底改变,导游必须从“购物消费”里面,回收一部分利润,来补贴整个线路成本的这种损失。旅行社之前给出的报价,很多是不能够涵盖整个成本的,旅行社必须从购物里面拿回来一块儿。而这一块儿,一直以来都是一块灰色的地带。说到“诱导购物”,“购物回扣不透明”等“潜规则”的现象和操作方法,就带有一点“非黑非白”的阶段性特征。

  《旅游法》的执行需要经历一个“反复”的历史阶段,现在就是处在这样一个“反复”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从法律关系来看,购物店、导游、消费者,这三方之间,实际上,“信息不是完全透明的”。

  购物店和导游之间信息是透明的,他们互相知道,回扣是多少,哪些东西回扣多。但是导游和游客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譬如,有些游客只猜测“导游肯定有回扣”,但不知道这个回扣或者佣金有多少的比例。正常的合同情况,应该是对这三方都表述清楚。

  导游应该明确告知游客,这个购物是有佣金和回扣的,佣金具体是多少。如果在三方知情的情况下,在三方都“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这种合同关系,才是既合理,又合法的。

  如今的现实情况是,“购物回扣”的比例是不透明的,有的高达40%到50%,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个模式延续到今天,也很旧了,特别是会被互联网颠覆。我们看到,很多线上旅游企业,推出了“非购物团”、“透明团”、“自由活动团”等,都旨在革新旧的“购物回扣”模式。

  专家声音

  《旅游法》的执行需要经历一个“反复”的历史阶段。从法律关系来看,购物店、导游、消费者,这三方之间,“信息不是完全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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