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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建筑公司的30名员工,高高兴兴地前往韶山旅游,可在旅游回南昌途中,所乘旅行车在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9人死亡、21人受伤。事后,因赔偿问题该建筑公司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该旅行社赔偿285万元。
事件回放
旅游途中遭遇特大车祸
2006年6月,江西省某建筑公司的30名员工决定集体前往湖南韶山旅游,在向南昌市某旅行社交付了1.2万元旅游费后,他们于6月6日开始了“韶山三日游”。
据悉,出游前,该建筑公司与联系好的那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同对旅游用车、投保人人身意外险等作了约定。
三天的旅途很快结束,30名游客尽兴而归。不料,旅游车行至昌樟高速公路樟树路段时突然翻车,事故中9人死亡、21人受伤。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旅游车的驾驶员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赔偿纠纷
旅行社拒绝赔偿被告上法院
车祸发生后,受伤游客全部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该建筑公司为抢救伤员,垫付了抢救费用,并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费用。事后,该建筑公司找到旅行社,要求该旅行社承担员工的抢救医疗费和丧葬费用,但遭到拒绝。于是该建筑公司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到法院。
近日,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建筑公司表示,旅行社作为此次韶山三日游组团旅行社,对非游客本身责任所造成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建筑公司认为,救治伤员和安葬死者以及家属赔偿等产生了巨额费用,旅行社应该赔偿他们300万元。
对此,旅行社却认为,旅行社与南昌市某旅游公司确认了租车协议,租用旅游公司的旅游车。车祸事故直接原因在于旅游车驾驶员,旅行社不存在过错,合同上的违约是由于驾驶员也即第三人南昌市某旅游公司引起,依照合同法规定,全部损失应由导致合同违约的第三人承担。
法院判决
旅行社赔偿28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重大车祸,造成人员伤亡,南昌市某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过错(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南昌市某旅行社已构成违约,受害人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南昌市某旅行社赔偿江西省某建筑公司各项损失285万元。
※律师点评
旅行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硕友、雷志强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江西省某建筑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为建筑公司的员工提供韶山三日游的服务。在旅行中,建筑公司员工遭遇翻车事故,多人死亡。旅行社依法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旅行社不能以事故的发生是其租用汽车的驾驶员引起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另行解决。(吴云 罗文 熊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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