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琼:公共设施安全的核心是权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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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7月02日19:13

  作者:李琼

  6月8日公布并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要求,在恢复重建时,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此次汶川震灾,一些公共设施,尤其是学校、医院等建筑的垮塌带来的伤亡尤其惨烈,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提出“特殊要求”,充分体现出了中央对震灾凸显出的公共设施抗震能力问题的高度重视。公共设施中人员密集,灾难来袭时救灾难度高,提高其安全系数和设防标准无疑十分必要,但这样的标准和要求的落实,尤须权力责任的保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才是公共设施安全的核心所在。

  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建筑抗震标准抗震设计规范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就规定,教育建筑中,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可不少教学楼在周围建筑依然屹立时轰然坍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也明确规定,“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4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5层”、“教学楼屋顶必须钢筋水泥现场浇注,不准使用预制板”,而在这次地震灾区倒塌的学校中,5层以上的教学楼的不在少数,并且多是预制板屋顶。

  这样的对比清晰地告诉我们,灾区公共设施的重建不仅要着眼于防震设计制定新的标准,更要让我们警醒于相关管理部门在建筑标准的落实、准入监督和相关审核上的漏洞。建筑质量监管上失之于宽和流于形式,再高再严的标准也只会沦为摆设;不对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管,就还会有更多的人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公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国内重大公共设施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一次又一次敲响了公共设施安全监管上的警钟。公共安全领域的脆弱凸显的是权力监管机制的脆弱。严格设计标准的落实,严格质量把关,堵住安全监管上的漏洞,杜绝权钱交易、渎职和偷工减料等,才是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之幸。

  天灾难防,但人祸可控。相对于在公共设施的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的有形要求,权力运行的“无形”监管则是更为重要的内在支撑,在制度上提高对权力失范的设防级别,公共安全才会在灾难面前竖起一道真正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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