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灾后重建人大的作用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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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7月02日19:05

  新京报社论

  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将原定在此次会议审议的年度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延后安排。而在今年南方雪灾以及1998年特大洪灾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都及时听取、审议了政府的相关专题报告。

  通过人大这一民主平台,在评估政府救灾得失的同时,还将传达民意,贡献有建设性的意见,这种集监督与支持于一体的政治理念,也是中国式民主的特色所在。

  灾后重建需要国家资金的鼎力支持,但在现代民主体制下,预算变动须经民主审批程序。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审批国务院提出的700亿元的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从更深的层面而言,是坚守公共财政的民主程序,政治运作过程中的这种理性和成熟,对于民主政治的健康成长,显然意义更为深远。

  当然,人大在灾后重建发挥的作用,并不局限于审议政府报告和审批预算。如果说,救灾初期更多考验的是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应急能力,那么灾后重建当更多体现民主性和长远性,各级人大大有可为。

  灾难是不幸的,同时也将催生法律制度的变革。汶川地震后,国务院已迅速出台了历史上第一部针对区域性灾难的行政法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是四川地震灾区恢复生机的重要制度保障。但如何制订适用范围更广、立法效力更高的相关法律,乃是人大的天然使命。比如,在救灾减灾方面,除了已经启动的防震减灾法修订外,可以考虑制订综合性的救灾减灾基本法,为各类灾难提供救援依据;在危机应急方面,可以考虑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

  此外,如何将此次震灾中所积累的其他经验转化为法律财富,也有必要纳入立法者的视野。比如,震情、救援信息的及时公开,令实施不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功经历了一次“大考”,是否应当将这一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信息公开法”?震灾中民间捐助如火山般井喷,是否可以加速制订完善慈善、捐赠方面的法律?很多NGO、志愿者对救灾功莫大焉,是否通过立法手段扶助规范这些民间力量?

  立法权之外,人大的另一核心职权是监督权。在汶川地震中,各级政府的出色表现已经赢得了高度赞誉,今后的灾后重建若要取得成效,依法有效的监督不可或缺。具体而言,灾区地方政府所制订的各种重建规划,除了广纳民意外,还应当经灾区各级人大审批,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救灾减灾法律法规是否执行到位,人大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督促;赈灾物资、重建资金的调配使用,以及公众关心的心理救援、学校建筑质量等焦点问题,人大可以通过听取审计报告、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手段进行跟踪监管和效益评估,一旦出现严重的渎职、违法问题,人大还可以动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罢免官员等刚性手段。

  除了人大职权的集体行使,人大代表也有责任成为灾后重建的有效力量。目前,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以及灾区的地方人大代表已经提出了很多好的议案和建议,我们期待,这种议案、建议的“灾后效应”能进一步发酵,为灾后重建贡献宝贵的民意资源和智力支持。

  灾后重建,并不仅仅是架屋起灶、丰衣足食,也包括营造一个民意通畅、权利保障的优质生存环境,需要检测民意机关的行权意识和民意代表的责任自觉。从这个意义而言,各级人大应成为灾后重建不可或缺的力量,而灾后重建亦应成为推动、完善民主政治的历史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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