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大事,大家都追求一个喜字,然而陈先生的婚礼却让他一直耿耿于怀,原因就在于“宾馆提供的婚宴服务不周”,双方还因此负气闹上法庭。法院经过两审,最终以宾馆提供的婚宴卫生差而让宾馆减收了30%的费用。
喜庆婚礼生出一肚子气
“我要结婚了!”2006年10月,陈先生兴奋地牵着女友的手一路冲进了婚姻的殿堂,他们的喜宴定在2006年10月29日,地点就在昆明某星级宾馆。陈先生与该宾馆签订了“婚宴预定协议”,以每桌488元的价格共预定了20桌,并支付了1000元定金,同时约定10月30日前结账,逾期按总额的5%交滞纳金。
10月29日,婚礼正式举行,尽管陈先生的脸上挂着笑容,但心里可气炸了,“宾馆在婚宴举行时未按协议约定为我们提供宴前餐、捧花、迎宾糖果等服务,也没预留车位,让来宾根本无处停车,且提供的服务质量恶劣,尤其是卫生问题让人无法接受……”原本喜庆的婚礼却让陈先生一肚子气,当天陈先生将这一情况拍摄了下来。
原定第二天,陈先生要和亲朋好友去宾馆吃剩下的4桌喜宴,但基于宾馆的服务问题,陈先生根本不想再踏进那个“伤心地”,婚宴款陈先生也赌气决定不付了!
终审判决:扣减三成费用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宾馆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讨要欠下的婚宴款和滞纳金。“宾馆简直是恶人先告状,他们的服务不周,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服务合同,居然还敢到法院起诉!”对宾馆的起诉,陈先生觉得更加气恼。
“陈先生作为婚宴的男主宾,对婚宴的顺利举行及效果心理预期较高,对服务也有较高要求,陈先生的心理标准与宾馆的服务标准不是同一标准。”五华法院一审认为:因合同对服务质量标准没有作明确约定,法院只有依照行业通常标准,陈先生不能证明宾馆没有达到通常标准。遂一审判决:由陈先生一次性给付宾馆欠款8760元,“因陈先生并非无故拖延付款,所以宾馆主张的滞纳金,法院不予支持”。
“卫生是餐饮行业最基本的要求和标准,并非是服务瑕疵,一审法院却对此视而不见,忽视了宾馆没有完全履约的情况!”宣判后,陈先生不服,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经审理支持了陈先生的主张,认定“宾馆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基于宾馆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法院酌情减少合同价款的30%,即陈先生按原合同价款的70%支付婚宴费用,扣减已支付的1000元定金,陈先生还应支付5832元。
据此,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先生支付婚宴费5832元;驳回宾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对于陈先生的主张,两级法院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那么,昆明中院基于何种考虑支持了陈先生的主张?当消费者再次遇到类似纠纷时,应注意些什么?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此案的主办法官。
“婚宴服务较之一般餐饮服务而言,所包含的精神层面要求更多,宾馆的服务质量问题的确会给消费者造成较大的伤害。”此案的主办法官表示:双方签订的“婚宴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依约履行,宾馆起诉要求陈先生支付婚宴费用,就应举证证明自己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在这起案件中,陈先生维权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当时拍摄的录像,可陈先生虽然针对婚宴服务的质量问题提出了诸多异议,但他提交的婚礼录像光盘中仅反映了餐桌等用餐设施及用品的卫生瑕疵,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则缺乏有效证据证实。但值得其他消费者借鉴的,就是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这关乎着维权的成功与否”。
“虽然在双方合同中未对婚宴的质量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合同的质量要求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主办法官介绍:婚宴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为提供婚宴餐饮服务,宾馆的婚宴服务质量当然应符合餐饮行业的卫生标准,“此案中,宾馆提供的婚宴服务存在相应的卫生瑕疵,可见宾馆的合同义务未全面履行,其主张的合同价款应作相应减少”。(昆明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