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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14名飞行员辞职起风波 与东家对簿公堂

http://travel.sina.com.cn  2008年11月28日11:40  甘肃经济日报

  

甘肃14名飞行员辞职起风波 与东家对簿公堂
没有飞行员的飞机

  飞行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大多数人所羡慕和向往的职业。但是,近年来飞行员为辞职与自己的“东家”打官司的事件屡见报端,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已经越来越突出。

  2007年下半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的14名飞行员陆续提出辞职。自此,他们踏上了一条漫漫的辞职之路。

  仲裁裁出“天价”赔偿

  李萧(化名),辞职前是东航的一名副机长,但他已经有一年多没有飞行了。2007年年底,李萧提前一个月向东航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东航没有任何回复。在李萧辞职前后,东航陆续有十三名飞行员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一时间,先后有这么多飞行员提出辞职,东航却置之不理,不说行也不说不行。

  无奈之下,2007年10月,李萧等提出辞职的14名飞行员陆续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晃几个月过去了,但仲裁结果迟迟没有出来。直到2008年3月,李萧和其他13名辞职的飞行员终于拿到了仲裁裁定。苦苦等待了近半年,李萧终于盼来了《裁决书》,但是结果却让他傻眼了。裁决结果是: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李萧赔偿东航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4205963元。

  这420万元是怎么产生的?李萧告诉记者:其中,违约金165000元,初始培训费、飞行培训费、改装费用、机上带飞培训费4040963.53元,合计4205963元。

  面对400多万元的高额赔偿李萧很气愤:“在单位工作这么多年,付出这么多,到头来倾家荡产都不够赔偿的。”

  仲裁结果出来以后,为了尽快解决此事,李萧等人又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定。同时,东航也于2008年4月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李萧赔偿东航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4205963元;并在与东航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内不得到与东航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竞业飞行业务。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东航飞行员辞职案终于在今年6月28日到9月2日陆续开庭了。

  6月28日开庭后,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解除后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东航认为,东航与李萧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该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李萧服务期必须从2003年7月1日起直到退休。李萧在服务期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约,应按未服务年限向公司支付每年5000元的违约金,李萧距退休年龄还有33年,因此他应向东航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5,000元。另外,李萧在东航的职务是副驾驶,在李萧任职期间,公司花巨额费用对其进行了各种类型的专业技术培训,依据合同约定,李萧理应向东航支付其在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初始培训费、飞行培训费、改装费用、机上带飞培训费等费用总计人民币4040963.53元。

  在庭辩中,东航认为,飞行员作为飞行高技术人才,所掌握的飞机驾驶知识及飞行技能均不是普通的公众能够通过普通的学习或训练获取并熟练运用的,这些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飞机驾驶知识及具有实用性的飞行技能是飞行员在东航工作期间,依靠东航花费多年时间及巨额投入,通过无数具有丰富技术经验的飞行教员的指导使而获得的。东航对飞行员进行的飞行驾驶知识及飞行技能的培训是完全符合商业秘密定义中所指向的技术信息的,亦可认定飞行员在东航所从事的工作即是商业秘密岗位。李萧与东航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四十条明确约定了李萧在商业秘密岗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李萧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终止与东航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有其经济目的的。

  另外,东航还提出,要求李萧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与东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与东航同行业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对于这一要求法院没有给予支持。

  在焦急的等待了3个多月之后,2008年10月15日,16日两天内,13名飞行员(其中一名飞行员在一审宣判前撤诉)全部拿到了一审判决书。看着同裁决书内容完全一样的判决书,李萧与他的辞职同行心中愤愤不平,但又无可奈何。

  辞职飞行员不回头

  2008年11月初,记者采访了包括李萧在内的7名辞职的飞行员。他们告诉记者,既然迈出了辞职这一步,就没准备再回头。

  李萧告诉记者:“别人都很不理解我们,说我们工资那么高,还闹辞职。其实我们也只是打工的,和普通人没两样,只不过工作性质特殊些。”

  为什么要辞职?他们说,是因为对公司的管理不满意和对公司的人文环境不满意。李萧说“我到东航几年了,从来都也没去疗养过。”他告诉记者,《中国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空勤人员健康疗养通常每年一次,每次25到30天。”第七十八条规定:“空勤人员康复疗养通常在民航疗养院进行。”健康疗养、康复疗养等规定是针对航空运输业空勤人员的行业特点而专门规定的,因为空勤人员的工作环境是在高空,对身体健康有影响,尤其是飞行员岗位对身体要求最严格,同时对身体的损害也是最大,所以才有相关的疗养制度来帮助飞行员得到很好的健康恢复。

  说起法院的判决,一名飞行员说:“民航法里有明确规定,载客飞行不允许培训,培训飞行不允许载客”。随后,他又翻开了他们的航空运行手册,“我们的培训种类分得很细,就是没有他们说的机上带飞培训。”和李萧一起辞职的同事对记者说:“说不着急是假的,一年了,我们从月收入过万到现在单位每个月只发给我们600元的最底生活费,反差很大的。我们这些辞职的飞行员上有老下有小,大家都承担着沉重的精神压力。”

  2008年10月27日,包括李萧在内的13名飞行员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中的各项赔偿。“我们愿意承担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但公司也不能一下子提出400多万让我们去承担。”他们表示,如果二审还是这种结果,他们还会继续申诉的。

  记者发稿时得知,飞行员辞职案将于下月初开庭。此案现已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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