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旅游”准入门槛亟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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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微博 | 2015年08月04日17:19

  7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若干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放宽在线度假租赁、旅游租车等“互联网+”新业态的准入和经营许可。

  对于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这一决定,作为这一文件的起草执笔人之一,国家信息中心旅游规划研究中心主任、国家旅游产业科技创新工程中心主任石培华认为,这既是应对新常态下如何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就业的很有针对性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我国对旅游业发展政策研究不断深入的升级版,是在2009年的国发41号文件、2012年国发31号文件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指出,如今互联网已经在迅速改变世界的方方面面,旅游业如何运用互联网来促进自身发展,尤其是对我国如何利用互联网来发展成为名符其实的旅游大国,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

  在线度假租赁是旅游业发展方向

  此次会议重点提到了“在线度假租赁”和“旅游租车”。那么,这两种“互联网+”业态形式当前的总体发展状况如何?

  据石培华介绍,“互联网+”旅游的业态,在我国各类“互联网+”业态中,是发展最快、最活跃的领域之一。这些年来,陆续出现了携程、艺龙、去哪网、同城网、途牛等一大批“互联网+”旅游企业,与此同时,中青旅(遨游网)、港中旅(芒果网)等典型的旅游企业,也纷纷进行了信息化改造。

  以知名旅游度假目的地三亚为例。据途家网联合创始人兼CEO罗军介绍,3年前,途家在三亚,从几个人两套房起步,一跃发展成为今天国内领先的在线度假公寓预订平台。

  在罗军的掌舵下,途家网2011年12月1日正式上线,现在已覆盖国内202个目的地,94个海外目的地,拥有17万套的在线房源。

  对于中国在线度假租赁业的发展,杨富斌认为,在线度假租赁将是我国乃至世界旅游业发展的方向所在。他预言:“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有时间、有财力外出旅游和度假的人,必将会利用互联网来筹划、安排自己的旅游和度假活动,而报团参加旅游的人将会越来越少。”

  传统旅行社业务互联网都能解决

  与此同时,随着自驾车旅游的兴起和高铁旅游的快速发展,异地自驾的旅游租车业正迎来发展的井喷时期。有统计显示,目前中国的租车市场规模已达350亿元,并且年增长率达20%。

  在线度假租赁和旅游租车这两种业态,一个是解决“住”的问题、一个是解决“行”的问题。

  石培华分析指出,二者都是依托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解决供需快速对接服务问题,都是整合分散的社会资源来实现有效供给,都是以扩大流量、争取上市等作为发动机。

  杨富斌预测,在线度假租赁可能会把后者吸纳到自己的经营范围之中。因为,传统旅行社业务,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解决。在线旅游度假安排者可能根本不需要任何自己的旅行社、导游和车队,就能解决传统旅行社所要解决的所有问题。

  他指出:“这正是互联网的威力所在:它可以借用传统实体企业的一切力量!同时,也可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传统旅行社既要养管理人员,也要养导游和车队等,使自己不堪重负。而在线旅游业务恰恰可以克服这些弊端。”

  禁止性规定要尽快纠正和完善

  不过,如同其他新兴业态在初期经历的“野蛮生长”一样,这两种业态目前也存在市场竞争无序、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存在新业态如何监管的问题。

  比如,据不完全统计,三亚市目前共有3000多家客栈、公寓、家庭旅馆,而证照齐全的不足300家。其中大部分为消防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不全。

  对此,石培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也关注到这种现象。“我认为,顺应这种发展的新趋势,迫切需要根据新情况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避免出现盲区。但这种管理制度的完善,不是旅游部门一家能推动的,涉及很多部门,需要综合协调、综合改革创新。为了有效推进,除了在国家层面研究推进外,可以考虑选择一些典型地区设立试点,进行改革探索。”

  他认为,各种证照齐全才能经营旅游业务,这是传统的旅游业监督管理的思路,而事实上,这个行业的发展并不需要这么多监管。只要旅游经营者不欺骗旅游消费者,只要照章纳税,只要符合其他行业的相关规定——例如,车辆运行符合交管局的规定,吃饭住宿符合餐饮业和住宿业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就不应再额外规定其他监管措施。“至于其他消防证、特行证等,经营一般旅游业务者本来就不应当办理。”

  杨富斌认为,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对旅游业应当采用的基本态度和方针是:只要有利于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行为,都应当支持。以往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如果不符合促进我国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要尽快纠正和完善。

  “旅游租车”也恐遭遇“专车”尴尬

  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这两种新兴业态的发展,同样也都暴露出一些与现行政策冲突的问题。比如,“旅游租车”是否也会遭遇时下其他各种类型的“互联网专车”的尴尬?

  对此,石培华认为,“旅游租车”与时下其他类型的各种快车、专车、拼车、顺风车相比,虽然也有相似之处,但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不同。但即便如此,也需要交通部等相关部门出台明确的政策导向,不然“旅游租车”也势必会遭遇类似的尴尬。

  杨富斌说:“政府部门应当做的,只是制定和明确规则,进一步引导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不应当在自己都没有弄清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就加以盲目地制止。”

  既然要放宽在线度假租赁、旅游租车等“互联网+”新业态的准入和经营许可,那么当前应从什么地方开始着手呢?

  对此,杨富斌指出,应当放开哪些审批事项,这是政府部门内部的事情。但是,既然国务院要放宽在线度假租赁、旅游租车等“互联网+”新业态的准入和经营许可,那么,相关部门就应当知道,对这些旅游新业态不能再这样那样地限制了,应当允许它们自由发展。

  杨富斌强调,鉴于我国以往制定的某些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既不符合我国旅游业实际,也不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决不能以我们以前有某些规定为由,而扼杀我国旅游业出现的新生事物。否则,我国旅游业要深化改革、不断创新,便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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