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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实施旅游条例 诸多“亮点”保障游客利益

http://travel.sina.com.cn  2009年03月02日14:30  长沙晚报

  3月1日,《湖南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不仅体现了“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发展意识,在保障游客利益方面也有诸多亮点,往后游客在湖南旅游将更加放心。省旅游局昨日在世界之窗举行了启动仪式,并确定3月为“《条例》施行宣传月”。

  亮点一 游客可自选单一门票或联票

  不想去的景点也得去,因为某些景点出售的都是联票。不过,今后在湖南旅游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了。根据《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也就是说,游客往后在湖南旅游将会有两种选择:单一门票和联票,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行程安排及费用情况,自行选择不同类型的门票。另外,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将享受到门票减免等优惠。

  亮点二 买到假货旅行社负连带责任

  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点买东西,回家后才发现是假货或伪劣商品该怎么办?以往碰上这种情况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对此,《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与购物场所有串通欺诈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与购物场所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意味着以后在湖南各地的旅游景点购物,游客将会更放心。

  亮点三 不得以“零团费”招徕游客

  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某些旅行社为迎合消费者的低价心理,以“零团费”、“负团费”的方式招徕游客,然后通过压缩游览时间,改变行程,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新增有偿服务等方式加收费用。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低于成本报价,且必须与游客签书面合同。以低于成本价招徕游客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给予处罚。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四 旅行社不得向导游收取费用

  此外,为规范省内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杜绝“黑导游”及某些旅游社为谋取利益采用的“无底薪、高提成”导游聘用模式,《条例》做出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记者 周丛笑卜劲文 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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