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拉动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增长的扶持意见》,推出一系列举措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意见》奖励办法惠及厦门本地及外省市旅行社(组团社)、航空公司、邮轮公司等相关行业。
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这一《意见》共有6项具体扶持政策,具体包括:
从今年(09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厦门将对组织大陆游客经厦门口岸赴金门、澎湖和台湾本岛旅游的旅行社,进行奖励和补助,每人次奖励组团旅行社50元人民币。对乘坐厦门航空公司的班机、从厦门口岸空中直航台湾本岛的旅游团,以及经大陆其他口岸赴台湾本岛、返回大陆时经“小三通”航线进入厦门的旅行社,每人次奖励组团旅行社50元人民币。
奖励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厦门旅游。以厦门市的国际旅行社银行结汇数为依据,国际旅行社取得的外联创汇收入,每结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
支持航空公司积极开辟新航线。对于今年1月1日后新开辟的在厦门始发或经停的客运航线每周固定1个及1个航班以上、飞行期限1年以上的,厦门市政府将给予航空公司一次性奖励。对厦门始发客运的航线,国内航线奖励50万元,周边国家及地区航线奖励100万元。在厦门经停的客运航线奖励按始发航线60%给予奖励。(江岚 史蔓蓉)
鼓励旅行社通过旅游包机等方式培育新的旅游客源市场。凡1家国际旅行社在一条航线上1年组织5架次以上入境旅游包机来厦门(平均乘坐率达60%以上),每架次奖励该旅行社1万元;凡1家旅行社在一条航线上1年组织5架次来厦门的国内旅游包机(平均乘坐率达60%以上),每架次奖励该旅行社5000元。
鼓励国际豪华邮轮停靠厦门。对招徕国际豪华邮轮停靠厦门港的企业每1艘次给予奖励1万元;对国际豪华邮轮公司连续两年以厦门港作为母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鼓励旅行社在外省区市开设分社。厦门市国内旅行社在外省开设分社,每开设1家分社且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的,可得到5万元奖励;厦门国际旅行社在外省开设分社,每开设1家分社且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的,可得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