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甘泉香港航空有限公司(Oasis Hong Kong Airlines Ltd.,简称“甘泉航空”)主席李卓民及妻子,被甘泉旗下一家公司控告,指李卓民出任甘泉主席期间,未经董事会同意,动用公司逾448万美元(约3494万港元),购入夫妇二人在甘泉的股份,当时甘泉航空已出现财政困难,公司指他们并无申报利益,违反董事诚信,要求法庭颁令他们归还款项。
因亏蚀10亿元而停飞的长途廉价航空公司甘泉航空,继去年6月被颁令清盘后,其主席李卓民夫妇日前再遭甘泉集团公司OASIS MEZZANINE FUNDING LIMITED上诉。
要求法庭颁令归还款项
上诉状原诉人为OASIS MEZZANINE FUNDING LIMITED,答辩人为前甘泉航空主席李卓民及其妻黄慧恂。上诉状指出,两名答辩人于2007年1月至去年9月间,为原诉公司、甘泉航空及OASIS GROWTH AND INCOME INVESTMENT LIMITED(下称OASIS GROWTH)的执行董事,负责管理营运及航线事务,掌管甘泉的资产及召开股东大会,而原诉其余3名董事则为STEPHEN MILLER、李国源及黄子欣。两答辩人于去年9月辞任原诉执行董事后,继续担任原诉的董事。
当时甘泉航空正存亏损
2007年9月20日,两名答辩人促致原诉公司以每股1500美元,购入两人4027股甘泉航空股份,涉款项约610万美元,李卓民则代表原诉执行有关交易,而答辩人则于同年11月,两度使原诉公司替他们支付OASIS GROWTH6万7千股共448万美元的股份,以抵销部分甘泉航空股份买卖款项。
上诉状指,答辩人身为原诉的董事,以上的股份买卖与原诉有利益冲突,但答辩人却未有申报,而答辩人在促使原诉进行买卖,以及替答辩人支付OASIS GROWTH股份款项前,也未有召开股东大会、徵询其他股东的意见及获得他们的同意。再者,原诉在购入甘泉航空股份时,甘泉航空正存亏损,单是2007年7月及8月的净债务已接近百万港元,故认为答辩人没有顾及原诉利益,没有让原诉进行独立估价及谘询才购入股份,违反信托人责任,遂向他们追讨该448万美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