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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广告语 不能“耍花腔”

http://travel.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10:50  山西新闻网

    广告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每天购物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昨日,太原市下发了新的《旅行社业务广告管理制度》

  今后,旅行社发布广告必须先经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检查,符合要求才能面向市场发布,广告内容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含糊语言。今日,太原市下发的新《旅行社业务广告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旅游购物次数每天不能超过一次,并且在广告中要明确购物时间和购物场所名称。

  3日下午,在并州路某旅行社接待处,一份“海南蜜月双飞六日游”的宣传单上,行程中安排有“感受咖啡文化”、“免费品尝海南茶艺”等内容,经记者询问,接待人员解释:“所谓的感受、免费品尝项目,其实就是沿途的购物店。”面对宣传单上“住宿标准为‘准四星’”的字眼,接待人员坦言,就是相当于四星级的服务标准,但并不一定是挂有四星标志的宾馆。此外,记者在宣传单上也没有找到该旅行社的许可证编号和旅游质监部门的投诉电话等内容。随后,记者翻阅该旅行社其他线路的广告宣传单,均存在行程语言模糊、服务标准标注不清等问题。

  对此,山西大森林旅行社李峰经理说,“优美的广告语言能激发游客的旅游愿望,目前旅游广告内容都是旅行社自己说了算。”由于缺乏监管机制,常有旅行社在行程单上设置一些语言陷阱。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也表示,广告语言与旅游实际服务不符引发的投诉,可占每年旅游总投诉的20%。

  今后,旅行社不得再存这样的侥幸心理欺骗消费者。今日印发的《旅行社业务广告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旅行社业务广告用语要规范明确,住宿标准不得用“准×星”或“同级酒店”等含糊语言,旅游购物次数每天不能超过一次,并且要明确购物时间和购物场所名称。不得进行因年龄、职业差别,且没有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服务而加收服务费用的宣传。

  同时,旅行社业务广告内容不仅要有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等相关资质信息,还应明确标明行程中所含景区(点)、交通工具及标准、食宿标准、购物次数及场所、是否有全陪导游、报价所含费用、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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