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补偿怎么补、补多少,迄今为止,民航系统内都没有统一的规范,而是由航空公司在民航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下自主决定。近期,中航协向航空公司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提出了新的补偿标准,而航空公司和消费者对此看法不一。
专家认为,航班延误补偿标准的确定,取决于航班延误原因的确定。因此,要制定补偿标准,必须首先完善民航信息管理机制,依据航班延误原因定责定补。
航班延误补偿新规定引争议
记者从国内多家航空公司了解到,近期中航协向航空公司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提出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航空公司应根据延误时间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
新的补偿标准为:飞机延误4-8小时(含8小时),航空公司还需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以上则要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这与2004年中国民航总局出台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有所不同,在补偿数额上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根据《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新规定下发后,国内主要航空公司并没有作出积极反应。有的航空公司甚至认为,此新规多此一举,新规定与2004年民航局下发的《指导意见(试行)》没有本质区别,目前航班延误补偿标准仍是由各航空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消费者则认为,中航协是航空公司的代表,这样的标准必须要经过听证,否则消费者仍然难以接受。
更令部分航空公司不解的是,新规定将春秋航空排除在外。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告诉记者:“春秋航空是廉价航空公司,对于航班延误不予赔偿,有很多旅客是接受的。上海世博会之后,春秋航空仍然坚持列‘黑名单’的做法,把维权过度的部分旅客列为‘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
定责定补难在哪里
近年来,航班延误后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十分常见,维权过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砸摆渡车、砸柜台等现象,这些行为都严重干扰了航空秩序。有些航空公司为了息事宁人,就给予旅客部分赔偿,以保证航班秩序尽快恢复。然而,这又助长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风气,航班延误导致的纠纷愈演愈烈。
归根到底,航班延误的责任怎样认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民航管理部门的补偿标准也不具有强制性,导致补偿问题仍然处于“讨价还价”的状态。
中航协的新规定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吗?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邹建军说:“中航协是代表航空公司的,由中航协下发的补偿标准,消费者不会认可,起码消费者会质疑这样的补偿标准是否客观。”
“补偿标准难以明确,原因在于民航系统内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或机构可以公开透明地将航班延误的信息收集、整理并发布。由于信息的缺失与评估的科学性,无法准确判定航班延误的真实原因,也就无法判定航空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邹建军说。
比如,根据民航局2004年下发的航班延误赔偿指导意见,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误是不需要赔偿的,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续航班延误怎样判定却是不明确的,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
完善信息管理机制是关键
邹建军说,要妥善解决航空延误造成的赔偿问题,必须建立信息管理机制。信息通报不及时主要是因为没有一个部门或单位可以给旅客一个客观、明确的航班延误原因,因此旅客得到的信息常常滞后和不明确。信息通报不畅导致旅客情绪更加焦虑,引发新的矛盾。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形下,各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后应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旅客延误原因、预计起飞时间等,以便旅客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种义务是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对承运人的要求。
此外,维护民航正常运行秩序,需要航空公司、机场、空管部门等共同努力,旅客也应当合法维权。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律师说,造成航班延误的因素较多,航空公司应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旅客面对航空迟延,也不应霸机、闹事、打骂工作人员,应有理有据地与航空公司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新华网)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通行证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Copyright © 1996-2013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